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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范文精选

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范文第1篇

1做好农业机械的推广

工作大力推广农业机械设备,能够显著提升机械设备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效果。首先需要构建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完善农业机械推广模式,并将其作为农业发展建设的重要部分。该类机构的人员需要将机械推广作为工作的核心,要全面掌握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农作物、农作物的分布、气候条件、自然环境、经济实力等,山区或者偏远地区还需要充分考虑交通条件,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划,以实际情况为立足点,选择适当的机械设备及技术进行推广。另外,国内外先进农业机械设备及技术,如果条件适宜,可以积极引进,提高设备的技术含量。

2强化农业机械管理意识

农业机械的管理不仅是机械设备正常使用,发挥出基本功能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也直接关系到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情况,因此需要深刻的认识到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促进作用,强化农业机械管理意识,积极解决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农业部门需要积极引导基层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从农业发展资金中专门拨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管理等工作,保障设备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基层开展相应的宣传工作,使得农民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机械管理的重要性,强化管理意识,积极参与到设备的管理中。

3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机制

农业机械设备的维修是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其对于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效率、生产安全性等,均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机制。农业部门可以将企业引进到农业机械维修机制中,引导企业合理的设置维修站点,保障分布的全面性、均匀性及合理性。由于农业机械的使用量极大,劳动强度大,且运行时间长,容易出现各类故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而现代教育体制中对于该类人才的培养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不仅人才数量不足,技术实力不佳,且缺乏实践的经验,需要联合教育部门即相关的技术学校,强化农业机械维修人员的培养,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引进先进的维修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二结语

农业机械范文第2篇

本文选用农用机械总动力来描述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情况,包括柴油发动机动力、汽油发动机动力、电动机动力、其他机械动力的年底数,选农用机械总动力为指标主要是考虑该数据能够直观准确地反映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同时更能直接表示主要农业机械的聚集程度。同时本文选用财政投入额作为解释对象,其中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有关于我国农业机械化的财政投入最早的统计是从2004年开始的,本文的数据来源是《中国农业机械年鉴》(2004—2011年)的统计数据。

1.农业机械总动力现状分析我国2004—2011年8年农业机械总动力的发展变化。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为977.3466百万千瓦,比2004年增长了52%。农业机械总动力的快速增长,一方面降低了我国农业对农业劳动力的依赖程度,为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生产部门的转移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农业机械对农村劳动力的替代,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中央财政投入发展现状我国2004—2011年8年中央财政投入的发展变化。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2004年中央财政在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资金仅为1.6115亿元,而到了2011年则高达192.037亿元,增长了百倍多,尤其在2008年和2009年之间有重大的突破,增长的值甚至超过了之前年份的总和,这个增长幅度在很难在其他中央财政投入中看到,可见中央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视程度。

3.地方财政投入发展现状我国2004—2011年8年地方财政投入的发展变化。地方财政的投入增长明显要平稳得多。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2004年地方财政在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资金为29.2528亿元,2011年为94.9459亿元,增长了将近四倍。在2004年时地方财政投入的金额还是中央的近两倍,而到2011年却已经远远落后于中央财政投入,这与两者组成状况的不同有很大的关系,后文会详细解释这方面的原因。

二、财政投入与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实证分析

采用统计学方法定量分析,构建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分别研究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与农业机械化发展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主要步骤包括:①建立回归模型,②求解回归模型中的参数,③对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1.中央财政投入与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关系根据中央财政投入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建立2004-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y1与中央财政投入额x1的线性回归方程:y1=698.7699+1.4023x1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为0.953,判定系数为0.908,说明中央财政投入额与农业机械总动力具有高度正相关关系,同时回归模型的t检验统计量为7.72,P<0.05,拒绝零假设,该模型有非常明显的统计意义。回归系数为0.01402表示,在2004—2011年之间,在其他条件不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投入额每增加1亿元,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提高1.4023百万千瓦。

2.地方财政投入与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关系根据中央财政投入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建立2004—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y2与中央财政投入额x2的线性回归方程:y2=515.0372+4.9948x2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为0.994,判定系数为0.988,说明地方财政投入额与农业机械总动力具有高度正相关关系,同时回归模型的t检验统计量为21.6,P<0.05,拒绝零假设,该模型有非常明显的统计意义。回归系数为4.9948表示,在2004—2011年之间,在其他条件不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投入额每增加1亿元,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提高4.9948百万千瓦。

三、我国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的组成现状

1.中央财政投入的组成现状2004—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化中央财政投入的组成现状,我国农业机械化中央财政投入主要是以农业机械购置投入为主,农业机械购置投入占总体的比重由2004年的48.48%提升到2011年的91.35%,可以说农业机械化中央财政投入的绝大多数都向农业机械购置项目倾斜,同时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的大力投入使得这项政策的贯彻力度极高,可以说农业机械化中央财政投入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

2.地方财政投入的组成现状2004—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化地方财政投入的组成现状,我国农业机械化地方财政投入主要是以一般行政事业支出为主,但是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一般行政事业支出投入占总体的比重由2004年的65.31%下降到到2011年的46.73%,同时农业机械购置投入占总体的比重由2004年的19.11%提升到2011年的27.92%,相比而言一般行政事业支出的比重还是接近总体的一半,在农业机械化地方财政投入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共同职能是满足基本建设支出、科研推广支出、推广培训支出和农业机械购置支出的需要,而地方财政支出在此基础上还要承担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般行政事业支出,这是中央财政投入不需要涉足的地方,在比重变化的幅度中也可以看出中央也舍得在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下大力投入,因此中央财政投入增长的弹性和空间比地方财政投入要大得多。同时一般行政事业支出就占了地方财政投入的一半,然而我国各地区农业机械化系统机构的数量也由2005年的34470个减少到2011年的32936个,基于行政支出的稳定性,因此整个地方财政投入的增长也是稳步提高的,这也解释了农业机械化中央财政投入与地方财政投入数额差距巨大的原因。

四、我国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的地位

2004—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化投入比例,这反映了我国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在众多投入中所处的地位。农民个人投入仍然我国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要途径,但是相对重要程度逐年下降。农民个人投入占总体的比重由2004年的84.56%下降到2011年的64.08%。与此同时,财政投入的重要性逐年凸显出来,财政投入占总体的比重由2004年的10.44%上升到2011年的33.36%,仅次于农民个人投入的比重。从长远来看,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逐年增长,农业机械化投入中财政投入的比重会越来越大。

五、总结与建议

1.财政投入的长期增长会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可知,财政投入的提高会引致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途径,财政投入短期内仅仅存在提高生产率作用,农业机械化的实现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是装备了“农业机械”就代表实现农业机械化,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推广培训也是其中的重要步骤,这些步骤都是需要一定时间为农民所磨合和消化的,因此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而要脚踏实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循序渐进,从而使财政投入的效果发挥到最大化。

2.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的组成需要调整在农业机械化发展初期,如果连“农业机械”这一最基础的生产资料都没有,那么实现农业现代化只是空谈,因此在发展阶段初期财政投入集中在农业机械购置就非常合理。然而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逐渐提高,农业机械购置的投入却也逐年增长,这就与实际需要不相协调,当农业机械的持有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越多,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科研与农业机械推广培训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但是实际情况是,中央财政约90%和地方财政的30%的投入都在农业机械购置上,因此政府需要在农业机械化财政投入上做出“再平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科研与农业机械推广培训的投入上倾斜。

农业机械范文第3篇

农业机械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使用简单农具的时代。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时期(约公元前5000年一公元前3000年)就有了原始的耕地工具——耒耜。公元前l3世纪就已使用铜犁头进行牛耕。到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代,已经拥有耕地、播种、收获、加工和灌溉等一系列铁、木制农具。公元前90年前后,赵国发明的三行耧,即三行条播机,其基本结构至今仍被应用。19世纪至20世纪初,是发展和大量使用新式畜力农业机械的年代。1831年,美国的C.H.麦考密克创制成功马拉收割机。1936年出现了第一台马拉的谷物联合收获机。20世纪30年代后期,英国的H.G.弗格森创制成功拖拉机的农具悬挂系统,使拖拉机和农具二者形成一个整体,大大提高了拖拉机的使用和操作性能。由液压系统操纵的农具悬挂系统也使农具的操纵和控制更为轻便、灵活。与拖拉机配套的农机具由牵引式逐步转向悬挂式和半悬挂式,使农机具的重量减轻、结构简化。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逐步应用于农业机械作业过程的监测和控制,逐步向作业过程的自动化方向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业机械也得到了普及与发展。对于机械的产品更新以及技术创新能力等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控,为农业机械的自动化、普及化做好了准备。

2农业机械的使用现状

在农业机械普及的今天,虽然节省了人们的收割时间,减轻了在农忙期间的体力劳动负担,但由于机械有限,操作人员对农机的维护知识不了解,农机运行是否正常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因此,一到农忙季节,农机修理前修车的排起了长队,修理人员应接不暇、马不停蹄,粮农们都在各自的庄稼地里心急火燎等收麦,而此时,就怕联合收割机“病倒”在地里。机手们汗流夹背夜以继日赶忙修理,粮农们翘首期盼。这种局面不仅误了机手效率和效益,也让农民和国家遭受一定的损失。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勤检查、细保养”来避免。也就是说,做到“勤检查、细保养”能够提高农业机械的生产效率,为农民“三夏”大忙期间赢得宝贵时间,做到适时收割、适时播种,为农业增产增收服好务。

3“勤检查细保养”工作实施如果一味追求工作进度,平时该紧固的螺栓不紧固、该添加的润滑油不添加、该加水的不加水,结果就可能造成大的机械事故。比如因缺润滑油造成扭轴抱瓦、因缺水造成活塞粘缸等。这样不但误工误时,还增加了生产成本。更有甚者因某处螺栓(前轮拉杆处、拖车与车头间)松动脱落造成机毁人伤的事故。所以,“勤检查、细保养”是决不能省、决不能马虎、不能凑合的。

3.1机械设备检查

为了确保农业机械有序地工作,作为机务人员就要对农业机械进行细致的检查,首先要检查机械的运行,其中包括零件、部件、线路。利用感官去看、摸、听、闻、查。“看”就是对设备各部位有无异常,运转部位是否正常,控制调整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起弧或烧损的痕迹,有没有渗漏润滑油、油路是否通畅等;“摸”就是去了解设备振动情况,部件的温度、机械运动的状态,听一下机器有没有异响,闻一下机器有没有焦味,检查设备性能参数变化和作线路异常检查。对于有问题的部位,应进行性能的测定,做到及时地保养。

3.2机械的保养工作

关于“勤”与“细”。在平时的检查保养过程中,要注意“量”和“度”的问题。比如紧固螺栓时用力要适度,物极必反,用力过大容易造成螺栓滑扣或拉伸,力度过小容易松脱造成事故;各部润滑剂的添加必需适量,有些人误认为多点“量”就能多坚持一段时间,其结果是适得其反。润滑油受热膨胀会涨裂油封造成漏油。若油底壳的油量加多了,就会出现烧机油,活塞环积炭等。所以,在平时的检查保养过程中必须按各系统、各部件的技术要求,严格地把握其“量”与“度”。“勤”就是除了按时分号保养外,在平时的工作中凡有碍机械正常工作的情况都要及时排除。比如发动机水温过底要及时添加热水,在风沙严重情况下要勤清理(更换)滤清器,工作机械上的杂草和泥土都要及时清理等。

农业机械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机械;保养;维修

农业机械是一种技术含量高、结构相对复杂的专门化生产工具,一般进行作业的工作条件比较恶劣,操作人员的使用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素质差别较大。同时,作为一种生产工具,随着使用期限的延长,机械零部件也会因正常磨损而引起使用性能下降,影响到正常使用。所以,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中缺少不了维修保养这个环节。本文就农业机械维修保养中过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业机械的保养

农业机械的保养要按照“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执行技术保养规程,动力机械要按主燃油消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要求进行保养,达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机具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农业机械的保养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机车的高级保养应在机务管理人员指导下在室内进行。燃油动力机械要做到四小漏(小漏油、小漏水、小漏气、小漏电)、五净(油、水、气、机器、工具)、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配套农具要实行常年修理,做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灵活)、五不(不旷、不钝、不变形、不锈蚀、小不件)、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

二、农业机械的维修

1、从农业机械维修的技术方面,无维修设计是其理想的目标,即使需要维修也是很简单的,基本上不花费时间费用。但现实情况不能兼备理想的设计制造工艺、理想的工作环境、理想的操作使用程序以及理想的使用者。因此无维修设计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这就对农业机械的故障诊断技术及维修技术提出了更深更广的要求。以前由于农业机械基本是由各级国营农机站掌握和使用的,维修体制基本沿袭前苏联计划维修体制,也就是预防维修制,即按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大修或更换部件,而维修周期都是基于过去的统计数据确定下来的,所以又叫定期维修。

随着农业机械的发展,设备诊断技术也随之发展,且诊断的技术及设备日益全面和简单。如以前测试拖拉机功率用水力测功率,随后又发展到简易机械式测功仪到便携式电子测功仪,使很多只能定性不能定量、定部位的故障得到了更明确的结论,减少了维修的盲目性和材料、人力的浪费。这种根据状态进行维修的方法叫预知维修,它取代了过去的定期维修和事后维修,它与定期维修所不同的是:一个是以时间决定维修活动的维修,一个是以现状决定维修活动的维修。预知维修较预防维修有以下4个优点:一是减少了机械引起的灾害;二是增加了运转时间;三是减少了维修时间;四是提高了生产率。但是,如果缺乏用以确定缺陷的检知方法,或者设备诊断所需的费用大于设备诊断所得到的收益,则不宜采用预知维修的方法。

2、从农业机械维修的经济方面看,即设备的使用、维修、更新只能以经济寿命为依据。经济寿命是指设备还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使设备的使用经济性下降,如果继续使用这种设备,将会造成经济损失。也就是设备运行到一定时间由于费用急剧上升,就必须进行修理,这样才能在合理费用支出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设备每进行一次这样的循环,费用就较前一次上升一些,运转周期就短一些。经过数次循环后,就必须考虑更新设备。

3、从农业机械维修系统的经营管理方面看,经济效益是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追求的目标,农业机械维修的经营管理同样是围绕着经济效益这一中心目标来开展活动的。这就需要用经济理论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维修技术政策方针措施的经济效益,建立评价经济效果的指标体系,预测设备的剩余寿命和确定其最佳使用寿命,进行设备一生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对设备的修理、改造和更新进行分析评价,选择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最优方案,为维修决策提供依据。

当前随着农机向着小型化的发展,及农机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农机维修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维修过程中频繁出现质量纠纷和质量事故,侵害了农民的权益。为了避免和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有关部门对农机维修市场加强管理外,农民在对农机进行维修时也要做到理性和理智,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维权意识。常见事故如下:

1、调试、修理或排除故障不切断电源动力

这类事故占维修事故总数的25%,未切断动力而进行维修作业,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农机操作规程的行为,出事故也是必然的。虽然农机监理部门反复强调,但是不少机手仍我行我素,导致此类事故不断出现。比如有的机手在收割作业中,因碰到割刀缠绕杂草、输送或脱粒等部件堵塞、皮带脱落等小故障时,为了抢时间,在未切断动力的情况下,自接排除故障或安装,常常造成伤亡事故。

2、维修技术不熟练

机修工由于维修技术不熟练,未弄清机械部件结构,不懂拆装窍门,盲目硬拆硬装,凭力气蛮干,其后果一是会损坏零部件,二是一旦扳手等工具由于用力过猛滑脱,常会造成修理工受伤。如某一修理工在安装一台拖拉机电机时,由于拧螺丝时用力过猛,螺丝拧断,造成人从发动机上掉下,脸部被摔坏出血。

3、维修不彻底,关键安全部件敷衍了事

现在农村的拖拉机都是私人所有,不少机手贪图眼前利益,修理时能省则省,平时不注意检查、保养,农忙时一旦出现故障,维修时只求快,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造成维修事故多发。

4、修理工没驾驶经验

拖拉机经修理后,通常需要驾驶一下,有的车要试一下刹车等部件是否调整到位。有的车由于更换了活塞、缸套,需要牵引磨介。有的修理工修理技术还可以,但驾驶技术不一定行。如一台泰山-25型拖拉机牵引磨合时,开车的修理工无证驾驶,制动不及时,致使后车撞前车,造成拖拉机前桥、水箱等严重损坏事故。

5、维修设备不完好

完好的修理设备是维修质量的重要保证。有的乡村维修网点,没有起码的维修设备,照样进行大修业务,形成修理事故隐患。如某乡农机站修理一台农用运输车,用小千斤顶和麻绳将485型柴油机抬上驾驶室,还未等固定,千斤顶滑脱,整个发动机向后倒去,麻绳根本拉不住,正砸在后面一修理工的手上,手指被砸断。深刻教训告诉我们,条件不具备不应接收大修理的业务。

结语:从以上农机修理事故分析可以看出,农业机械出现了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和修理,绝不能怕花钱而让机器带病作业。要机手记住,这样做是很危险的,若等事故发生了后悔也来不及了。所以,机具使用中发现异常后要立即停机,查明原因并确认已排除后方能重新投入生产进行作业。遇到自己排除不了的故障,要找专业人员帮忙解决和修理。因此,应加强对农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设备的完好率、出勤率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的增产增收。

参考文献:

农业机械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经贸、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科研、培训和推广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经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鼓励有关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四章安全监理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申请操作(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驾驶)证,方可操作(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违章载人,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禁止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改装的,应当经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改装后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强制报废,禁止转让或者继续使用。禁止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第二十条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禁止其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发生事故,属于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机械使用者以及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机具推广、油料供应、机械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烘干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实施跨区机耕、机收等作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并发放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跨区作业证;通过道路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通过公路收费站时,交通主管部门凭跨区作业证免费放行。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服务中应当信守合同、保证质量、合理收费。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价格受物价部门监督。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服务方与用户约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的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机耕道建设,并保障机耕道完好、安全、畅通。鼓励乡(镇)、村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助修建机耕道。禁止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

第二十七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损坏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对无法当场提供的,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标志为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恢复原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